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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低保骗廉租房没戏 临沂出台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2014-08-02 02:44:31

    大众网临沂1月9日讯  开着宝马吃低保、申请廉租房,这种骗取社会救助的现象以后将从源头上杜绝。日前,我市下发《临沂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自2013年12月26日起,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救助制度时,对提出申请的居民个人或家庭,委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核对报告将作为救助审批的重要依据。

    据悉,为规范各项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为实施社会救助制度提供真实可靠的事实依据,切实提高政府救助的准确性和公信力,我市制定出台此办法。市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在此之前,社会救助核对采取入户抽查方式进行。今后,不仅要求每家每户走访核实,而且要建立信息核对平台,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一目了然。

  《办法》规定,核对的内容包括核对对象的可支配收入、财产。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财产包括实物财产、货币财产等。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合低保申请、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进行,按照分期分批的原则,先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纳入核对范围。核对机构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以及调取相关部门信息等方式开展工作。

  《办法》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向核对机构提供核对对象的相关信息,并做好协查工作。其中包括人社、财政、住房公积金管理、税务、房产和住房保障、民政、银行等部门,对核对机构需要核对的信息,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对完成并反馈。

  根据规定,核对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居民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变动的,核对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证明。

  此外,《办法》还指出,核对对象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社会救助的,由社会救助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核对对象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市或县(区)民政部门提交其上级主管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延伸阅读

  居民申请社会救助需要哪些材料?

  居民个人或家庭申请社会救助时,应当提供书面申请报告、身份类证件及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人口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以书面形式提出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申请。

  核对机构通过哪些途径核对?

  1、工资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等情况计算得出;

  2、经营性净收入可以通过调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以及所得税的缴纳等情况计算得出;

  3、财产性收入通过调查利息、股息与红利、保险收益、出租房屋收入,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情况进行核对;

  4、转移性收入通过调查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住房公积金的领取情况,以及获得赠与、补偿、赔偿等情况进行核对;

  5、实物财产通过调查房产、车辆,以及古董、艺术品等有较大价值的实物拥有情况进行核对;

  6、货币财产通过调查存款、有价证券持有情况,以及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核对。


来源:大众网临沂站 编辑:唐丽丽 付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