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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临沂市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作者:本通    2022-01-07 18:29:15

      临沂县域网讯  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于1月7日08:00启动重污染天气II级应急响应,根据《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八条,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作为我国传统的喜庆活动用品,是人们传统的庆祝方式和约定俗成的规矩。年关将至,关于烟花爆竹的这些事市民需牢记。




      每年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爆炸、火灾以及人员伤亡事故时有发生,更为严重的是,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空气污染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烟花爆竹燃烧产生的烟雾中,燃放烟花爆竹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和镁、铜、铯、锶等金属颗粒物,其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是刺激性和腐蚀性极强的酸性氧化物。大量燃放时,如果适逢无风或低气压的天气,有害气体一时无法飘散,就会强烈地刺激人的呼吸道,使人咳嗽,引起气管炎等呼吸系统疾病。




案例1




      2021年2月20日至22日,平邑县公安局组织驻城各派出所、特巡警大队力量,持续宣传烟花爆竹禁限放相关规定,加大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劝阻和查处。三日来,共出动警力300余人次,采取“民警赶大集”、设立集中宣传站点、出动宣传车、“大喇叭”广播等形式,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劝阻开业庆典、祭车等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38起49人次,查处违规燃放行为27起,行政处罚27人、单位2家。


案例2



      2021年1月16日23时30分许,北京路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阳光沙滩违规燃放烟花。接警后,民警迅速到达现场,在阳光沙滩将正在燃放烟花的付某、冯某、王某、邱某和章某当场查获。


案例3




      2020年1月31日,沂水县公安局出动警力140余人次,连续查处了七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

案例4



2020年1月26日,刘某、高某、李某、吴某四人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被临沭县公安局行政处罚。


案例5




      2020年1月25日,1月26日,王某(男,48岁,罗庄区罗庄街道参茬窑村人)、展某国(男,55岁,兰陵县南桥镇邹庄村人) 、杨某强(男,49岁,罗庄区罗庄街道桥西头村人)、谢某祥(男,33岁,罗庄区黄山镇谢官庄村人),谢某朋(男,33岁,罗庄区黄山镇谢官庄村人)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被罗庄分局行政处罚。


      燃放鞭炮所发出的噪音对市民的生理和心理都有很大的影响。它不仅会损害我们的听力,还会损害人的心血管系统。在人口相对密集的地方燃放烟花爆竹,极易引发火灾,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另外,把宝贵的资源纸张、化工原料都燃放掉,使大街小巷遍地狼藉,放完走人,使人养成无责任心的不良习气。同时,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大量垃圾,给环卫工人带来了严重的清理负担。




      几年来,越来越多的城市陆续对烟花爆竹实施禁令,德国等国家更是在前不久也颁布法令,在全国范围内禁止贩卖和燃放烟花爆竹。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降低火灾风险,减少大气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自2019年12月26日(农历腊月初一)起,在我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行政区域内(范围含高新区、经开区)实行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




      根据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临沂生态环境 编辑: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