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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对闲置2年以上的建设项目 禁发开发贷款

   2014-07-25 05:10:07

    日前,临沂市政府印发《金融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意见》,要求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实现土地、资本要素有机融合。其中明确提出,对闲置2年以上的建设项目,禁止发放开发贷款。

  该《意见》提出,优先支持节约集约用地项目建设。对城乡用地增减挂钩、土地综合整治、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工矿废弃地调整利用、闲置低效用地二次开发等建设项目,对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符合规划且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对旧村改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等,优先予以金融支持。

  政策实施后,建设用地项目贷款管理将更为严格。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违法用地的建设项目将被禁止提供贷款支持。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市政基础设施、生态绿化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不得予以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禁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贷款。

  对于闲置土地的开发建设,该《意见》进行了明确。对构成闲置的土地,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抵押登记。对闲置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建设项目,各金融机构应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对闲置2年以上的建设项目,禁止发放开发贷款,禁止发放以此类项目建设用地作为抵押物的各类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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